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TYEV-113-桃保險小-865-20250321-1
字號
桃保險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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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6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劉晋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被告前雖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而經原告之聲請, 由原告一造辯論終結。然被告前具狀提出本件交通事故行車紀錄 器錄影畫面,稱本件交通事故被告應無肇事責任,請求鑑定肇事 責任等語。故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尚有待釐清,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