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16
案號
TYEV-113-桃保險簡-165-20241216-2
字號
桃保險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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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6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趙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14時7分在 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113 年12月24日宣示判決,惟嗣查明被告於112年8月23日即入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,本院113年6月間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,準此,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