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TYEV-113-桃保險簡-166-20250317-3
字號
桃保險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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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來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 6,12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59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5日內補繳,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