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TYEV-113-桃保險簡-174-20241101-2

字號

桃保險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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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7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詹鎮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,惟因遇颱風來 襲,停止上班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延展宣判期日為1 13年11月1日上午10時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菽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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