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YEV-113-桃保險簡-238-20250331-1

字號

桃保險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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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3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被 告 潘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114年 4月1日宣示判決,惟原告於113年3月19日具狀稱兩造已達成和解,撤回本件訴訟等語,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宴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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