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YEV-113-桃原保險小-60-20241128-1
字號
桃原保險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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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6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黃政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,472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