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7
案號
TYEV-113-桃原小-137-20250107-1
字號
桃原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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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鍾安哲 被 告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14時6分 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114年 2月11日宣示判決,惟嗣查明被告於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當日入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,堪認言詞辯論有正當理由未到庭,準此,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