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TYEV-113-桃原小-154-20250108-1
字號
桃原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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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葉佳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聖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