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

日期

2025-01-07

案號

TYEV-113-桃原小-16-20250107-2

字號

桃原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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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葉宗霖 被 告 陳雨帆 陳立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:   主  文 原判決之原本、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原告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林口紀念醫院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 庚紀念醫院」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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