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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TYEV-113-桃原小-66-20241009-2

字號

桃原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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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明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電信費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6,812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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