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TYEV-113-桃原小-71-20241122-1
字號
桃原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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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71號 原 告 劉秉荃 被 告 陳滋梃(即陳靖瑋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滋梃為被告陳靖瑋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陳靖瑋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20日死亡,其繼承 人為陳滋梃,且未拋棄繼承等情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表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可參。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爰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以裁定命陳滋梃承受並續行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