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18

案號

TYEV-113-桃原小-81-20241218-1

字號

桃原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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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81號 原 告 于睿杰 被 告 李哲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  理 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4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,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,準此,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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