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
日期

2024-10-04

案號

TYEV-113-桃原小-88-20241004-2

字號

桃原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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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8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丁鈺揚 吳源霖 曾妍珊 被 告 林岱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。 理 由 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事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,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,惟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,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,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,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。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、當事人往返奔波,並節省司法資源,本院認有必要,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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