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23

案號

TYEV-113-桃原小-97-20241023-2

字號

桃原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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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97號 原 告 楊秀芬 被 告 陳滋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滋梃為被告陳靖瑋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陳靖瑋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20日死亡, 繼承人為其母陳滋梃,有被告陳靖瑋個人戶籍資料、戶役政資訊網站—親等查詢(一等親)、家事事件(全部)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(置個資卷),惟兩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,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陳滋梃承受訴訟,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3 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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