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5

案號

TYEV-113-桃原簡-100-20250115-1

字號

桃原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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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新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名 被 告 林庭緯 羅懷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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