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TYEV-113-桃原簡-107-20250221-2

字號

桃原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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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07號 原 告 陳稟盛 被 告 黃宣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,事實及理由欄中貳、一、關於「致原告受 有128,965元之損害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致原告受有新臺幣( 下同)128,965元之損害」;附表欄中關於「遠東國際銀行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聯邦商業銀行」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判決原本、正本中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,應予更正。爰依前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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