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YEV-113-桃原簡-129-20241129-1

字號

桃原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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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29號 原 告 楊春美 訴訟代理人 練文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阿萬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5,828 元(含請求金額153,01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15 日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件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:利息試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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