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還土地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TYEV-113-桃原簡-22-20250328-1

字號

桃原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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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 原 告 巫自強 訴訟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佐璽 訴訟代理人 徐柏棠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被 告 魏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請求交還土地事件,經審理後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辯 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8日下午4時宣判,惟關於兩造所提訴訟資料尚有欠明瞭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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