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TYEV-113-桃原簡-76-20241025-1
字號
桃原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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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76號 原 告 劉政鴻 被 告 吳辰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嗣因本院職權查 知該期日被告在監執行中,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,爰命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