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22

案號

TYEV-113-桃原簡-83-20241122-1

字號

桃原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83號 原 告 林藝璇 林宜臻 林羣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傅堯律師 江曉俊律師 被 告 蕭龍聰 宇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被 告 桃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訴訟代理人 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茲因本件就肇事責任比例 尚有應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 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