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
日期

2024-11-21

案號

TYEV-113-桃司小調-1522-20241121-1

字號

桃司小調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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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林明志 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聲請駁回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 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 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林明志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。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知,受刑人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,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,由法警提解到庭,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,準此,本件無從以通知使聲請人到庭調解,應認本件有不能調解之情形,揆諸前述規定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 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 月 21  日       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栗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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