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TYEV-113-桃司小調-2187-20241118-1
字號
桃司小調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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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2187號 聲 請 人 黃姃姃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李安妮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,惟聲請 人未據前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函通知聲請人應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,上開通知並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,逾期仍未繳納,有本院庭函、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。準此,依首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7條之20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