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TYEV-113-桃司小調-2761-20250306-2
字號
桃司小調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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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2761號 聲 請 人 陳正城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秦羽薇、黃千芮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「陳正誠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陳正城」。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黃干芮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黃千芮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