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TYEV-113-桃司簡聲-131-20241028-1

字號

桃司簡聲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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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黃瓊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,並應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;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受訴法院得依聲請,准為公示送達。民法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人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將對相 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,有債權讓與通知書可憑。惟相對人戶籍住所現登記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,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目前仍設籍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,此有本院職 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本件聲請人亦不知相對人可為其他送達之處所,顯然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,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,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,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28   日       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栗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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