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4-10-21

案號

TYEV-113-桃司簡聲-138-20241021-1

字號

桃司簡聲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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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陳郁琳 相 對 人 陳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現設籍址送達優先承買權 通知,惟經郵務機構退回,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員查訪結果,相對 人並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,有該分局113年10月13日桃警分刑字第1130078510號函在卷可稽,且查無相對人其他實際居住地址,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,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,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 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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