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TYEV-113-桃司簡聲-167-20241206-1
字號
桃司簡聲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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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兼 陳詩宜 受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杰瞬變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明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,320 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業經本院113年度 桃簡字第1119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4,6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,由聲請人預納,故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,32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