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4-12-03

案號

TYEV-113-桃司簡聲-173-20241203-1

字號

桃司簡聲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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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00樓 之0 相 對 人 宋楚瑜即宋家榮即宋國展 籍設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(現遷 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因相對人設籍戶政事務所且業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,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,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。經查,相對人業於民國100年6月1日出境,並於102年6月20日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,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-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由此可知,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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