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TYEV-113-桃司簡聲-186-20250120-1
字號
桃司簡聲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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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簡垂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,惟 經查相對人戶籍設於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居所及送達處所皆不明,此有戶籍謄本可證,另聲請人依所提之執行名義所示,其上所載債務人即相對人住址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」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,亦遭以「招領逾期」為由退回信封,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,為此狀請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目前仍設籍於龜山區戶政事務所,此有本院職 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,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,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 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栗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