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日期
2025-02-03
案號
TYEV-113-桃司簡聲-196-20250203-1
字號
桃司簡聲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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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趙陳秀蓮 相 對 人 黃應富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0樓 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取回遺留物 等之通知,惟經郵務機構退回,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派員查訪結果,相對 人並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,有該分局回函在卷可稽,且查無相對人其他實際居住地址。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,從而,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