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YEV-113-桃司簡調-1611-20241204-1
字號
桃司簡調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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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柯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紹宜間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28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,惟聲請人逾期仍未繳納聲請費,有本院庭函、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。準此,依首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