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TYEV-113-桃司簡調-1841-20250220-1
字號
桃司簡調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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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高穎傑 相 對 人 陳吳月霞 代 理 人 陳冠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理 由 一、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犯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69號贓 物案件,欲對於相對人適當補償,懇請鈞院協助調解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目前設籍於臺南市,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證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未合,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