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YEV-113-桃司調-186-20241125-1
字號
桃司調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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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陳宮賜 代 理 人 陳祖德律師 相 對 人 陳宮慶 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彭英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宮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 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,請法 院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,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具狀表示「...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業已起訴, 並經鈞院判決分割在案,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,而應受一事不再理,不得再另案聲請調解之限制,聲請人另行聲請調解之舉無非係故意拖延訴訟,且毫無理由。」等語,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而顯無成立調解之望,有相對人民國113年11月21日之民事答辯(一)狀附卷為憑。從而,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,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,故依上開規定,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