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TYEV-113-桃司醫簡調-1-20250108-1
字號
桃司醫簡調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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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醫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素勤 代 理 人 康皓智律師 桂大正律師 相 對 人 陳家豪 李宇婕 王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,為此聲請調解。惟查,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11時35分致電相對人就業處所即禾欣牙醫診所詢問其有無調解意願,相對人均表示無調解意願,有本院醫療調解電話紀錄單附卷為憑。從而,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,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,故依上開規定,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