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6

案號

TYEV-113-桃國簡-2-20250116-1

字號

桃國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謝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其於起訴前,以書面向 賠償義務機關請求,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(或 請求賠償未獲處理)之證明書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,經遭拒絕或逾30日未開始協議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者,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,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議、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,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7條定有明文,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,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其於起訴前,以書面向被告請求 ,經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(或請求賠償未獲處理)之證明文件。茲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依前開規定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于婷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