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TYEV-113-桃國簡-5-20241220-1
字號
桃國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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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國簡字第5號 原 告 鍾宜樺 (住址詳卷)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樹派出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