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26

案號

TYEV-113-桃小-1083-20241226-1

字號

桃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桃小字第1083號 原 告 黃曉雯 被 告 振翔新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竟倫 訴訟代理人 傅嚴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為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9樓(下爭系爭房屋) 所有權人,亦為振翔新天地社區(下稱系爭社區)區分所有權人,被告則為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。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間發現系爭房屋疑似因大樓外牆裂痕造成屋內滲水,更因此致系爭房屋天花板等損壞,旋即向被告反應上情,經一再反映均未置理,拖延相當時日後始修繕大樓外牆裂痕,因其系爭房屋滲漏水致其居住環境受影響、生活品質下降、造成原告失眠、罹患重大疾病亦因此惡化,侵害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受損,且情節重大,請求被告賠償維修費用26,000元、慰撫金60,000元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195條第1項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主張屬實,於112年5月7日經廠商認定為外 牆漏水,業於112年7月12日、113年9月16日修繕完畢,有進入原告家中修繕,願賠償修繕費用26,000元,精神慰撫金部分請鈞院依法審酌等語。經查: 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,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。又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、管理、維護,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。原告主張系爭社區外牆裂痕造成屋內滲水,致系爭房屋天花板處因漏水毀損,修復費用26,000元乙節,業據原告提出住戶意單、現場照片、估價單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8至30頁),且被告亦不爭執,且同意賠償此部分之損害(見本院卷第154頁),原告此部分主張,堪信為真。則被告共有部分管理、維護有不當,致原告系爭房屋受損,兩者間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26,000元之損害,於法即屬有據。  ㈡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 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。查原告系爭房屋有漏水情形,已如上述,衡情居住於屋內之原告,居住生活品質當受影響,且一再容忍情事,顯已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且情節重大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就其精神所受痛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,核無不合。是本院審酌本件漏水情形、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60,000元尚屬適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195條第1項、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86,000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,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再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 六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 所為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,法院為被告敗訴   之判決時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蓁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 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  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  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  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