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18

案號

TYEV-113-桃小-1179-20250218-3

字號

桃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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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黃彬蔚 被 告 徐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,並應自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餘 由原告負擔」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以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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