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TYEV-113-桃小-1326-20241008-1

字號

桃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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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326號 原 告 陳維浩 被 告 李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3 年度附民字第159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,246元,及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 8 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許寧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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