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TYEV-113-桃小-1342-20241025-1

字號

桃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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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佩綺 被 告 葉豪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9時10分許, 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,同法第170條、第175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茲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陳佳文,依法應由 陳佳文以書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,而有續行審理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(原告應由現在之法定代理人陳佳文以書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,並附具繕本,俾由本院依法送達於他造;另原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,並應由陳佳文代理原告出具委任書)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宏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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