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1-05

案號

TYEV-113-桃小-1354-20241105-1

字號

桃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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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翁仲信 被 告 陳順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14時5分 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變 更訴之聲明關於利息、違約金之請求及計算之說明,及檢附繕本 到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113 年11月5日宣示判決,嗣查明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,惟附表所示之債務人非被告,且訴之聲明本金與附表本金金額不一致,利息、違約金計算恐有違誤,致其聲明請求之依據尚欠明瞭,準此,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變更訴之聲明關於利息、違 約金之請求及計算之說明,及檢附繕本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5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菽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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