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04
案號
TYEV-113-桃小-1356-20241004-2
字號
桃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56號 原 告 王榮逸 被 告 莫謦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。 理 由 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事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,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 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,惟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,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,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,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。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、當事人往返奔波,並節省司法資源,本院認有必要,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