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1-22

案號

TYEV-113-桃小-1363-20241122-1

字號

桃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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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113年度桃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 告 崔娟娟(原名:崔芝華)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,557 元,及其中新臺幣55,380元自民 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4.11%計算之利息,暨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 按上開利率20%計付之違約金,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 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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