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YEV-113-桃小-1376-20250227-2
字號
桃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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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洺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,2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