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TYEV-113-桃小-1523-20241025-3
字號
桃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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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52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張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「新臺幣143,89元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14,389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