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等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TYEV-113-桃小-1524-20241112-1
字號
桃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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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52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人 陳定康 訴訟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林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