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4-11-08
案號
TYEV-113-桃小-1627-20241108-1
字號
桃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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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62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 告 葉采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,260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 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