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TYEV-113-桃小-1758-20241213-2
字號
桃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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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王歆嵋 被 告 林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經刑事庭移送前來(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9號),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,963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,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。 二、本院之判斷: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,惟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,惟其個人資力情形,尚不得執為卸免清償責任之正當事由;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。又原告請求之給付,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依法免納裁判費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 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