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TYEV-113-桃小-1758-20250106-3
字號
桃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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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758號 上 訴 人 林佳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歆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(價額)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9,963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