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TYEV-113-桃小-1758-20250211-4
字號
桃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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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7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佳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歆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。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, 提起上訴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250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應徵其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4年1月6日裁定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,上訴人逾期未補正等情,有上揭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