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5
案號
TYEV-113-桃小-1826-20241015-1
字號
桃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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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826號 原 告 謝品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9,97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